漂在南粤 发表于 2010-5-26 13:07

邓州公安胜利派出所压案瞒案,包庇纵容打人凶手,致使凶手至今逍遥法外

现反映邓州胜利派出所压案瞒案,包庇纵容打人凶手,拒不执行市政府复议决定的事实:
  二00九年八月三十号, 河南邓州民政局工作人员李淑文(又名李萍)打伤我母亲(77岁名字叫霍起云)及儿媳孙静萍,经法医鉴定两人均构成轻微伤,(胜利派出所开具的委托书,法医鉴定号分别是982号、1096号),当时我们提供了打人录像光盘(由对方李萍亲制,通过其它方法取得的录像)及证人证言10份,在铁的事实面前,邓州市公安局和胜利派出所居然对凶手李萍下一个不予处罚决定书,在无耐情况下,我们申请邓州市人民政府复议,邓州市人民政府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达了邓政复决(2009)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,复议结论是:邓州市公安局处理错误,依法撤销邓州市公安局邓公(不)(2009)001号不予处罚决定书,该决定书撤销后,我们多次申请要求依法拘留凶手,但邓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拒不执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,对凶手李萍百般袒护,拒不追究她接连打伤两人的刑事责任,不但如此,邓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还在邓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时,对我方的10份证人证言笔录隐匿了7份不交市政府,还有,公安局为了压案了事,对我们的多次上访不调查、不同信访人见面,不出具意见书,后在我们强烈要求下,只给了我们一份不正规的信访答复(其上没有信访人意见一栏,不让信访人签署意见),由此可见,邓州市公安局和胜利派出所一手遮天、拒不执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,包庇纵容打人凶手、致使打人行凶者逍遥法外,受害者蒙冤无处诉。
  
  我们的主要证据有:
  1、 凶手李萍亲自制做的录像,有打我母亲的镜头;
  2、 我方霍起云和孙静萍两人轻微伤鉴定,(胜利派出所开具的委托书,法医鉴定号分别是982号、1096号),及霍起云和孙静萍两人的病历和住院证明;
  3、 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(邓政复决(2009)11号);
  4、 被派出所隐匿的七人证人证言笔录的补充证言(李汉昌、张新元、霍起云、裴丽、孙静萍、刘文莲七人)
  由于内容有限,附件详细在
  http://photo.blog.sina.com.cn/dzwenyuan
  
  
  反映人:刘文莲
  二0一0年五月九日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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远在他乡 发表于 2010-5-26 13:25

不明真相的群众路过{:1_282:}

杨哲 发表于 2010-6-19 01: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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